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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六期《万里信息》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08

第七版

 

万里禹州分公司召开学习培训会

       5月15日下午,万里禹州分公司在五楼会议室召开2013年上半年全员学习培训会。副总经理李廷学、贾安江、品牌管理部部长李会英到会。禹州分公司经理王建安、禹州二站站长朱广利携全体管理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会。
      培训会由禹州分公司支部书记贾阳主持。
       首先,贾安江副总结合万里集团的发展历程以及自身工作实践经验,就下一步工作方向向大家做了报告。他说:“陈主席因工作繁忙不能参加此次培训会,特委派我们三人就此次学习培训给大家作动员工作。希望大家以4月6号集团公司召开的会议为契机,在未来的一年内认真开展‘三思、三创’活动,利用‘五找、十问’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另外,禹州分公司作为万里集团相对比较大的分公司,车辆和职工都比较多,这就更需要广大职工在领导班子带领下,把思想与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统一起来;把学习与促进工作大步向前相结合;把增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提高工作能力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提高认识,使禹州分公司的工作踏步向前,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随后,李廷学副总就学习《九万里风鹏正举》心得体会,谈了万里集团近年来发生的八个新变化:
       变化之一:陈主席自动自发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蹚出了一条依靠集体全面发展共同富裕的道路。
       陈主席常说:“跟着共产党跑,一年会比一年好”。在他任职一把手的25年来,几十年如一日,养成了自动自发早上3-4点起来学习党的报刊杂志的好习惯。经常利用星期天、节假日下基层了解实情,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就是领导的生命线,善于把上级精神同企业的实际相结合,人不离企业,身不离工作,心不离员工,脚踏实地、头脑清醒、与时俱进、攻坚克难。员工亲切的称他为“工人思想家”,他更是带领万里始终走在全国交通运输发展最前列,引领着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
       变化之二:陈主席爱学习、好干事、干的苦、看的远、想的大、心眼善的作风,造就了创新发展蓬勃向上的万里集团。
       万里集团不仅给他的职工带去了幸福的好生活,在许昌市乃至河南省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多享受到万里集团提供的各项服务。譬如:出门要经过万里广场,托运货物要到万里物流,外出依靠万里客运,城际之间要坐万里公交,城市四处又有万里客运站,在家门口打车要坐万里出租车,买车要到万里汽车专营店,修车要到万里修配点,即便是走出省外,西到新疆、包头等地,东到山东青岛、江浙一带,南到广州、深圳,北到东北、哈尔滨。几乎随处都可以看见挂着“豫K”牌照和“万里运业”醒目标志的客运和货运车辆。就连时任河南省委书记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来到万里集团指导视察工作,在得知公司带动就业10万多人、亲切询问在场职工的收入情况后满意的笑了,连声说:很好!很好!
       变化之三:陈主席依靠领导、依靠群众,办法总比困难多的脾气,让“一运”扭亏为盈,成为佳话。
       陈主席在“一运”(原许昌汽车运输总公司)没人愿意去当一把手这个老大难的情况下,他钟情于企业,奉献于员工,为民、务实、清廉、难而不惧、攻坚克难的精神,受命于危难之中。他善于学习,肯于钻研,勤于思考,不怕得罪人,敢于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庸、散、懒、软等大锅饭利益的大格局,顶住重重压力,大胆引进“承包经营责任制”,一心一意,起早贪黑。功夫不负有心人,他在全省率先推出“定死基数、确保上缴、亏损自补、超利全留”的车辆产权转让承包经营责任制,富民强企的好政策大大调动了广大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很快使企业起死回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
       变化之四:陈主席审时度势,广交朋友,充分发挥资源整合的优势,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陈主席常说:“不管给谁共事,咱自己吃亏让人家占便宜,合作是发展的主题,双赢才能做优做强”。凭着他在河南省同行业界的威望,他组建了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凭借设备先进、管理科学、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实力、网络、品牌、信誉等强大优势,如今的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成为中国道路运输百强企业。
       变化之五:陈主席积极响应省政府政策,加大对外开放。
       河南万里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与香港第一东方投资集团组建合资公司,拓展现代物流业务,而且万里集团又成立了北京万里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的万里集团在陈主席的带领下,更是积极响应河南省委、省政府建设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实现公、铁、空无缝对接,多式联运。
       变化之六:陈主席注重用先进的文化引领员工,并在实践中塑造了一支思想先进、充满活力、不断进取的干部和员工队伍。
       陈主席常说:“在市场经济中没有文化知识的员工是贫穷落后的,员工不仅仅要实现物资的富裕,而且人的精神生活也应该丰富多彩。”为此,陈主席在百花豫剧团遇到重重困难的情况下将其纳入麾下,还为剧团无偿提供工作、生活、排演场所及交通工具。他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精神点燃了万里人学习的热情,“五个一”学习法也造就了万里员工引以为傲的成才模式。
       变化之七:今日的万里集团,在员工心中不仅仅是一个单位名称,更代表着长盛不衰的知名度。
       万里集团每天为太多的旅客、货主、客户提供服务,为他们带来安全感、幸福感。不论走到哪里,“万里”这个品牌都能使我们万里人产生自豪感;不论何时何地,它都能使我们万里人产生凝聚力。
       变化之八:陈主席说:“我们要学习十八大报告,落实万里集团的‘强企梦’”。
       习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表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陈主席强调:我们万里的“强企梦“就是建设和谐万里、幸福万里、美好万里;实现“十二五”末集团公司产值翻番、利润翻番、股东利益翻番和员工工资翻番的目标;以追求卓越体现万里品牌,以安全快捷服务广大客户,以忠诚守信满足客户要求,以持续改进实现客户满意。先建点,后联线,然后形成物流网,最终实现复制“万里模式”。
       最后,禹州公司支部书记贾阳对李总通俗、实在、振奋人心的讲话作了总结:通过李总的报告,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结合“三思、三创”活动、结合各自利润指标,找差距,理思路,重实干,求发展,圆满完成任务,为万里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随后几天的学习过程当中,禹州分公司将继续安排观看由华中科技大学陈海春教授主讲的《人脉管理》。(禹州公司:杨清花)


 

学习增加智慧 礼仪增进交流

        4月26日,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陈立友在副总经理贾安江和品牌管理部部长李会英的陪同下,来到鄢陵公司为全体干部员工开始了为期五天培训的第一课。
       陈主席首先阐述了学习培训的重要性。他说,学习是一个共同交流、共同分享、共同提高的过程。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结果。“一个理念改变一群人,一群人成就一个伟大企业,一个伟大企业造就伟大事业”,先进的思想往往从学习与实践中来,要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用学习得来的先进知识指导和服务实际工作。作为集团公司的员工,要坚持好“五个一学习法”,不动摇,必会有所收获。
       陈主席强调:集团的梦想要和中国梦同步,找商机求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末来。他表示,生活在伟大的时代,人人都要有梦想,人人都要奋斗,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共享梦想成真的机会。也祝愿万里鄢陵公司全体员工2013年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共享万里发展成果。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按集团公司的安排部署,鄢陵公司自行组织全体员工观看了由金正昆教授主讲的《商务礼仪》。
       通过这次学习,使全体员工懂得了学习的重要性,明白了知识改变命运,礼仪能够兴邦。一个人如果养成讲礼仪的好习惯,不但能够增进沟通交流和人际交往,还能够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就能够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人人讲奉献,个个比贡献的良好工作局面。
(鄢陵公司:张根跃)


 

法治时空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

       【案情】20XX年X月X日12时许,李某驾驶厢式货车行驶到某国道某一处时,车辆碰撞公路护栏,造成原车上乘员刘某从车座上甩落后被本车车轮碾压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该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据此,刘某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50000元。
       【分歧】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受害人刘某作为保险车辆的车上乘员,因该车辆碰撞公路护栏,致其从车座上被甩落地上后,被本车车轮碾压受伤,本案中,刘某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应属“车上人员”,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应属“第三者”。
      【评析】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根据相关法律和保险行规对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作如下分析:
       1、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界定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2、机动车“车上人员”的界定
       何谓车上人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尤为重要。
       本案中,李某驾驶的货车碰撞公路护栏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当是“车辆碾压受害人刘某”之时。而此时,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受害人刘某已经从车座上被甩落到地上,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其身体处于车下受到了车轮碾压受伤,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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