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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九期《万里信息》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09

第七版

 

提高学习境界  传承真抓实干

       近期,万里鄢陵分公司组织全体班子及骨干管理人员观看了翟山鹰主讲的《资本的秘密》光碟,内容很有深意。通过学习,我深切体会到集团公司董事会主席陈立友要求不断学习的良苦用心。因为在当今社会,不懂得资本运作的企业将被同行远远甩在后面。何况集团公司现阶段正在筹备上市工作,更应该多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坦白来讲,《资本的秘密》我理解不是太透彻,但有一点我深信:没有学习力,就没有竞争力。陈主席经常说“没有文化的企业是短命的,没有知识的员工是贫穷的”。集团公司多年来在陈主席的领导下,十分重视领导干部及员工的学习培训工作,每年都要办十多批培训班,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式诠释学习的重要性。同样,陈主席就是靠学习这项“换脑”工程,使自己的思想境界和领导艺术都产生了质的飞跃,从而带领万里集团以“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忠诚守信、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以“想发展、议发展、千方百计谋发展”的创业氛围创造了集团公司一个又一个的奇迹。现在对于公司的领导干部来说,学习就是工作,就是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使命。面对困难我们要迎难而上,发挥难而不惧、攻坚克难的精神,一心一意为了“万里梦”而努力拼搏。我认为,在工作中员工要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危机意识,提升工作激情。在工作中要时刻树立危机意识、忧患意识,不能满足于过去的成绩。现代社会的竞争愈加激烈,我们一定要坚持不懈的学习。
       2,树立责任意识,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仅是我们谋生的手段,更是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无论何时都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心随职走、职随责走,踏踏实实、尽心尽力的干好每一件工作。
       3,强化执行意识,落实工作效能。有一本书叫《赢在执行》,执行力直接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体现企业作风和企业工作效率,关系到企业效益。执行意识的高低,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和成败;关系到企业政令是否畅通;关系到企业决策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一个没有执行力的企业是注定被淘汰的,再大的团队,即使有着伟大的工作目标与构想,提出了很完美的操作方案与措施,如果每一个部门和员工都不能有力的执行,最终也不会有一个好的结果。所以,作为万里的一员,我们要强化执行意识,提升执行力,将目标、措施、行动结合起来,为最终实现“万里梦”而努力奋斗。
       根据集团公司的“十二五”规划,鄢陵分公司也制定了同步的“十二五”规划,力争在规划末实现鄢陵分公司利润翻番。这个目标的完成需要的是加倍的努力和十足的信念,我相信,有集团公司领导的指导与支持,有鄢陵分公司全体人员的努力奋进,我们一定可以达到预期目标。(鄢陵分公司:郑永杰)


 

汽车北站道德讲堂——讲述身边的好人好事

       汽车北站一直以来十分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道德讲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近期,在道德讲堂上列举典型事迹以供员工借鉴,当中有数十年如一日在平凡岗位上为旅客服务的优秀员工的典型事迹,让学习人员倍受感动。
       “八一”建军节期间,同样是客运站旅客流的高峰期,期间发生了不少的好人好事,充分体现了我站工作人员的爱岗敬业和助人为乐的精神。
       8月1日上午,当班工作人员赵书萍在工作的时候,发现站内大厅座椅上有一个小手提包,打开一看里面居然是钱包还有身份证和银行卡,于是她赶紧通知当班领导,播出失物招领启示。半个小时过后,有个旅客神色慌张的匆匆赶来,他说自己在超市付钱时发现钱包不见了,自己之前在车站等车,所以来碰碰运气。赵书萍听完旅客的叙述后,告诉旅客不要着急,询问过旅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经过核对确定钱包是该旅客丢失的,然后将钱包归还。旅客当场拿出50元钱要对赵书萍表示感谢,赵书萍婉言谢绝了,还提醒旅客以后出门在外一定要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旅客感激的说:“北站的工作人员是好样的!”并表示以后坐车还要来这里。情真意切的氛围感染了在场的每一位旅客。
       道德讲堂旨在发掘我们身边的道德人物,相信通过道德讲堂的开展,会有更多的道德人物涌现!员工们用爱心润泽着他们的服务对象,唱响着“您的满意,我的追求”的服务理念之声,真真切切地体现了我们客运工作人员乐于奉献,热心为旅客服务的精神风貌。他们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用辛勤的劳动,真诚的服务为旅客节日期间的出行提供了安全保障。
(客运汽车北站:刘博)


 

感悟“三思三创、五找十问”

       人总是生活在矛盾中,面对一件事的时候,只要你愿意,总会发现问题的。这也正是“行成于思,毁于随”的逻辑。

让领导选择   而不是填空

       分析问题、收集信息、理清思路找到解决办法、提出解决方案是员工的职责所在。多提解决方案、少提问题,尽量让领导画圈,而不是让领导填空。让领导填空就是面对问题的时候,你只是给领导提供一堆信息,但是并没有提出解决方案,而要求领导自己去想解决方案。让领导画圈,就是给领导选择的机会,让领导可以在你提供的不同方案中做出一个适当的决策。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把问题了解清楚,然后根据情况形成不同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员工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是工作中的应尽之职。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员工首先要清楚问题症结所在,出现问题的危害、严重程度等等。同时,应该针对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当事情超出个人权限范围的时候,可以将解决办法上报,然后由领导拍板决定选择什么样的办法。
       如果员工只是将问题提出来,然后等着领导做决定,无论领导怎样做都是错误的。如果领导去了解信息然后做决策,那就是做了员工该做的工作,如果领导不去了解信息直接拍板,那是从自己的经验出发,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很容易拍错;即使拍对了,那也是错,因为领导代替员工思考,剥夺了员工成长机会。

理清思路   汇报工作

       一个员工如果找领导汇报工作,应该这么说:“领导,您看,我现在遇到了问题,有以下解决方案,有三点,我比较倾向于第二点,您怎么看?”领导可能同意,那画圈就完事了;如果领导有不同意见,那领导就对其他的画圈。而不能直接就问:“领导,我遇到了问题,您看该怎么办?”领导哪里知道怎么办,你是最了解信息的人,你最应该知道该怎么办。该怎么办是员工的责任。
       那种出了问题甩给领导的做法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当事情出现了差错或者没有完成,他们很自然就找到了借口:“决策不是我做出的,事情是按照领导的办法进行的,是领导的办法不对而不是我做得不对。”甚至还有一些人,他们这么做,其实是把自己当成领导了,把问题丢给领导,等着领导提出办法。
       这些做法和想法都是不对的。员工的职责就是解决问题完成工作的。问题解决不了,工作完不成,没有出现好的结果,这是员工的失职,而不是领导的责任。领导只是给员工提供机会,然后给员工提供建议,并不负责完成员工该做的工作。
       如果员工没有思考,也就找不出好的办法,也就没有进步。因此,要注意那些喜欢代替你解决问题的领导。明则是在帮助你,实则是在损害你,因为你不能获得成长,也就无法向着更高的层面发展。
       做工作的时候,不要怕麻烦,多想几种解决方案,力求全面完美地完成工作,让领导轻松地审查。让领导画圈而不是填空,就是让领导做选择题,让他把时间花在更多的重要事情上面。只有这样做,你才不会面临被边缘化的命运。
       综上所述,我认为,集团公司要求下属各单位深入开展学习领会“三思三创、五找十问”这一活动,对企业各职员提高自己工作才能、锻炼优秀人才起着关键性的启发,推动性作用,不失为提升工作效能的法宝。(客运汽车南站:盛保平)


 

法治时空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案例)   甲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在某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乙某驾驶一辆货车经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之后与电瓶三轮车相撞,致甲受伤,电瓶三轮车损坏。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某不负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乙某赔偿甲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误工费等合计21574.64元。调解书中约定:本起事故经双方签字,调解部门盖章后生效,今后双方互不相涉,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协议订立后,乙某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时隔不久,甲某再次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左侧三叉神经痛,行手术治疗近一个月出院。二次治疗期间,甲某花去医疗费10423.85元。之后,甲某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经法医鉴定,甲某系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属10级伤残,医疗时限为6个月左右。
       (分析)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中的  一次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是不是在赔偿协议签订之后,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只是依据合同责任追究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呢?如果赔偿协议存在合同法上可撤销的情形,受害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重新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少于实际损失,且凭受害人的医学常识在协议当时,并不能预料到以后会构成残疾及花去巨额治疗费的后果,因此可以认定受害人甲某在协议订立时单方误解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甲某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被告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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