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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十期《万里信息》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0-15

第三版

许昌中心汽车站认真部署“十一”黄金周

       许昌中心汽车站为了确保“十一”黄金周旅客出行安全、有序,针对客流量的突增,站领导精心安排“十一”期间的各项工作,制定应急预案,要求全体人员做到:
首先认真检查车辆。严禁带病车辆上路,保证报班车辆的各项手续齐全,对每趟上路班车认真检查,确保车辆上路安全运行。
       其次严把“三品”检查关。强化责任目标,明确岗位职责,对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必经“三品”检查仪检查后方可进站,坚决把“三品”堵在站外车下,如出现问题实行“谁的岗位谁负责”的追究原则。
       三是采取延长售票时间、增设售票窗口、售预售票,以最大限度保障旅客购票方便,减少购票时间,让旅客走的及时。
       四是根据流量,及时调整班次密度,适时增加班次,确保运力充足,必须做到不让一位旅客滞留在站上。
       总之,中心站全体员工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发扬大无畏精神,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部署,让每位旅客有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旅程。   (中心站:李艳娟)

 

万里石油,我人生的新起点

       屈指算来,到万里石油公司已近半年的时间,经过领导关心、同事们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和调整,现在已基本上融入了公司这个大家庭。同时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都有了一些初步了解。
       这段时间工作的过程是我自己心态不断调整、成熟的过程。最初觉得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那么不论所做的工作怎样,都不会觉得工作上的劳苦,但扪心自问,原来学的知识何以致用,你的特长在哪里,刚参加工作的我便迷茫的不知自己的定位。没有一丝的心理准备,公司安排我做业务内勤工作,乍看起来业务内勤似乎枯燥乏味、平淡无奇,要把工作完成是很容易的,但把工作做得出色、有创造性却是很不容易的。所以,调整好心态的我渐渐的明白了,在各个岗位都有发挥才能、增长知识的机会。如果我们能以充分的热情去做最平凡的工作,也能成为最精巧的员工;如果以冷淡的态度去做最高尚的工作,也不过是个平庸的工匠。
       段总经常教育我们的一句话是:做人要具备“三气”,这“三气”分别为:正气,霸气,大气。“正气”告诫我们,做事要有光明正大的作风和纯正良好的风气,正所谓,君子行正气,小人行邪气。内便於性,外合於义,循理而动,不系於物者,正气也;推於滋味,淫於声色,发於喜怒,不顾后患者,邪气也。“霸气”告诫我们,做事要有舍我其谁的王者风范,要有胸有成竹的潇洒气度,要有蔑视丑恶的坦荡胸怀。拥有霸气,就拥有了强大的精神动力。面对困难,霸气可以使我们相信自己,不畏强敌。“大气”告诫我们,做人要有肚量不要斤斤计较,太过斤斤计较很难与人相处,做人大气,这是成大事的根本。年轻人还要多向老同志学习,虚心接受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要敢闯,敢做,开拓视野,注意修养,提升个人素质,不能做“井底之蛙”。
       在工作上,段总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有一个完善的工作计划,认真理清工作思路,加快自己的工作进度,抹平差距,在每期的报刊栏中都评比出“比学赶帮超”的工作能手,让其传授工作经验。要求每个员工定期总结自己的工作,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取长补短,而且在工作上充分提高自己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感,要不断提高,不断学习,不断完善,提高每个员工的素质,时刻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心态的调整,段总的教诲使我更加明白,不论做任何事,务须竭尽全力,这种精神的有无可以决定一个人日后事业上的成功或失败。如果一个人领悟了通过全力工作来免除工作中的辛劳的秘诀,那么他也就掌握了达到成功的原理。倘若能处处以主动、努力的精神来工作,那么无论在怎样的岗位上都能丰富他人生的经历。
(万里石油:丁洁)

 

名人微博

       伍尔夫:记住你的责任,一定要更高洁,更重心灵。
       卡萨诺瓦:人们通常都死在常识上面,一次浪费一个机会,生活就是这一个机会,没有后来,所以,让你的生命之火永远闪耀着最灿烂的火花吧。
       奥黛丽·赫本:我的工作原则就是:不抱怨,即使筋疲力尽也不放弃,索妮娅教导我,如果你足够努力,就一定能够成功,一切的努力都源自你内心的力量。
       达利:我热爱生活热爱到了有失体面的地步。
       梦露:我对金钱并不感兴趣,我只是想过得十分愉快。
       尼采:人要么永不做梦,要么梦得有趣;人也必须学会清醒:要么永不清醒,要么清醒得有趣。
       泰戈尔:向前走吧,沿着你的道路,鲜花将不断开放。
       萨特:行动吧,在行动的过程中就形成了自身。人是自己行动的结果,此外什么都不是。
       杜拉斯:爱之于我,不是肌肤之亲,不是一蔬一饭,它是一种不死的欲望,是疲惫生活中的英雄梦想。
       凡·高:我要长久地、聚精会神地干,许多别人所关心的事,对我不起作用。即使我失败了,我也要在我的后面到处留下记号。
       纪德:获得幸福的秘诀,并不是为了追求快乐而全力以赴,而是在全力以赴中寻出快乐。
       亨利·米勒:我们都有潜在的自由。我们不应该去想没能干成什么,而应该去做力所能及的事。谁也想象不到我们潜在的能力有多大——它们无穷无尽。想象力是勇敢者的专利,上帝什么都敢想象。
       莎士比亚: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权。
       弘一法师:物忌全胜,事忌全美,人忌全盛。
       林语堂:我们对于人生可以抱着比较轻快随便的态度:我们不是这个尘世的永久房客,而是过路的旅客。
       王小波:我对自己的要求很低:我活在世上,无非想要明白些道理,遇见些有趣的事。倘能如我愿,我的一生就算成功。
       傅雷:我们不怕经常苦闷、经常矛盾,但必须不让这苦闷与矛盾妨碍我们愉快的心情。
       鲁迅:人生的第一要义便是生活,人必须生活着,爱才有所附丽。     (审计部)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审查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它不服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只能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供有力的反证予以反驳,希望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其后果是,面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投诉无门,法律救济出现真空地带,从而形成了公安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一裁定局”的局面。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通事故中被认定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一方无法得到救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他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单独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没有适格的被告),也无法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只有等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予以反驳。而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其责任将一直处在不定状态。
       2、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如果该责任认定错误,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请求检察院予以纠正,或在审判阶段举证反驳,经过质证后,法官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纠正后,才能释放责任人。其导致的后果一是当事人被先期关押,二是当事人被无辜追诉,三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3、法院纠错率低,当事人翻案难。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只能对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书予以纠正,因此当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对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很难的;其次,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错误,并非易事,因为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门在诉讼中并不出庭质证。另外,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和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很少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错误。
       二、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我国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的审查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
       (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实体上的审查
       (1)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如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为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驾驶员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无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等违法行为等;有无在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的情况。
       (2)在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如因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事务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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