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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十期《万里信息》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14

第七版

       9月11日,万里集团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刘虹带领公司青年歌舞队,代表交通系统参加了许昌市“欢乐中原”——激情广场唱红歌活动,所编排的歌伴舞《春天的故事》被演绎得情深意浓,引领观众追忆令人难忘的峥嵘岁月。图为刘虹副书记领唱时的情景。                   (综合事务部)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业务技能,汽车南站于近日举行了消防技能培训,为汽车站的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图为站长王建民正在对员工进行实战培训。            (南站:赵霞)

 

应集团号召,落实活动要求,为公司全面发展再做贡献

       为响应集团公司号召,落实“练内功、树形象、控成本、增效益”活动要求,鄢陵公司通过各种形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深入学习活动的目的和意义,紧密联系自身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冷静分析、认真对待、调整结构、整合资源、再造商机、做优做强”的工作思路,全面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分析主客观原因,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为公司全面发展创造出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通过学习,使全体干部员工对这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1、践行好这次活动,必须深入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明白当前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进一步加强学习活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2、践行好这次活动,必须注重思想转变、全面提升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3、践行好这次活动,必须认真查找自身不足之处、工作不实之处、找出影响公司发展原因,制定措施,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4、践行好这次活动,必须坚持节俭持家、从严管理,真正落实岗位职责,主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认真查摆,查出了问题,找出了原因,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对待、着力解决,坚持以人本管理带动成本管理,持续改进、精益求精,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努力把鄢陵公司做大做强,为集团公司的全面发展再做贡献。
(鄢陵公司:张根跃)

 

高于车辆自身价值部分的修理费不予赔偿

       2009年2月,张某值46000元的货车因交通事故被撞坏,调解无果后他将我公司、司机苏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赔偿修理费67000元,及18000元的车辆停运损失,并提供了67000元的修理费发票。对于修理费的计赔,是以车辆现值46000元为标准还是以车辆受损修理费67000元为标准?法院经审理后选择了以前者作为计赔标准,并给出了判决理由。
       张某诉称,2008年11月中旬,他的货车与被告苏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其汽车损坏。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张某认为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我公司、苏某、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67000元及18000元的车辆停运损失。
       我公司及司机苏某辩称,只同意承担同等责任;同时原告事故车辆修车费高于车辆本身价值,申请对原告事故车辆在事故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原告要求停运损失无证据支持。
       后经法院委托,由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事故车辆在事故前日的价格为4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均无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双方签字认可,应予确认,被告苏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修车费已超过其事故车辆的本身价值,其请求不妥,由法院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确定。
       最后,法院判决苏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给付原告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超出部分由苏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70%即30800元;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停运损失,故要求18000元停运损失不予支持;由于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万里公司购买,故作为登记司机的万里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涉及三个问题:责任认定、扩大损失和保险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只是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之一,如果一方能够提出其他充分的证据推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法院即会根据全案证据重新作出认定。本案双方均不同意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但都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法院没有采信任何一方的说法,最终确认了交警队的责任认定。
       本案受损车辆事故前实际价值只有46000元,而被告却花费67000元进行修理,把损失扩大了21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故原告请求中不合理的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关于保险责任,机动车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不论机动车是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还是次要责任,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在要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即保险公司是不分责的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才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法律事务二部)


车辆税收纳税服务指南(连载)(接上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等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凡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哪些车辆需要缴纳车辆税收?
       广义上讲车辆税收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具体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未完待续)   (财务部)


我骄傲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八六年服役,九零年从陆军二十军汽车营退伍,几年的部队生活使我得到了锻炼,让我从一个无知轻狂的少年转变成了一个有志青年,思想、心境、性格都受到了改造,成为了一名合格的解放军战士。我为有着当兵的经历而感到骄傲。
       退伍后,我怀着一腔饱满的热情被分配到原汽车运输总公司石油供销处工作。先是做加油工,后驾驶油罐车。那时正是改革的浪潮铺盖着全国大地的时候,国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企业也在由大锅饭时代向多劳多得的模式转变。我们的企业由于没有适应这个转变,当时的领导还总认为我们是许昌运输业的老大,官僚主义严重,造成企业连年亏损。没有效益,职工生活得不到保障,人心涣散,工作上想来就来,不想干就走。后来为改变现状,企业也做了不少努力,但还是摆脱不了旧的思想,企业徘徊不前。我记得总公司搞车辆承包以后,我们加油站几乎没了车加油,出去动员车主,他们说:倒找钱也不去你们那加油,你们也有今天啊。企业面临倒闭,后来石油供销处改由私人承包经营,由于长期经营劣质油品,企业半死不活,那时我觉得前途无望了。
       2003年,我们的企业迎来了春天,石油供销处和万里昌恒石油公司合并,成立许昌万里石油有限公司,万里集团公司领导决定由段国强任总经理。上任伊始,他先是狠抓劳动纪律,使企业制度得到了规范;再是严把油品质量关,向客户承诺假一赔十。经过不断努力,终于使许多客户认可了我们的油品质量。他严格要求员工的工作作风,要求做到笑脸相迎热情服务。当年就使公司起死回生,连年盈利。我们不仅圆满完成了上缴集团公司的任务,还使员工的工资水平大幅提高。段总在几个方面的工作使我十分敬佩。一是他的一身正气,他经常在会上对我们说:我们单位的员工不需要送礼拉关系,工作的好就奖励,不好好工作的你靠谁的关系也不行。他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这几年先后有几个员工干的好而转为了公司的正式员工。二是他为人处事的豪爽之气。加油站是经营单位,要和许多部门打交道,他是一个一个部门跑,长期劳累,使他的腰有时都直不起来,他还是坚持工作。三是他在经营方面舍我其谁的霸气。在长期的油品批发零售中,我们的企业积累了财富,但有时也有失误的时候。比如去年金融危机的时候,我们一批油品的价格受到了打击,他果断的做出赔钱销售的决策,那时我们都觉得亏的太多了,害怕!但是经过快速销售,回笼了资金,重新购进油品,经过2个月的努力,在公司业务部门的配合下扭亏为盈了。在这样领导的带领下,我们的公司一定会蒸蒸日上,也一定为成为许昌石油企业的一面旗帜!
       我为拥有这样的领导而骄傲,为做一名万里石油的员工而骄傲。
(万里石油:刘红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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