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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六期《万里集团报》

作者:品牌管理部 发布时间:2008-06-06

第三版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汇报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打造诚信、安全、优质、高效、文明的行业风气,提高整个运输行业的质量信誉,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省运输局《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为响应此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客运部积极传达市交通局下发的文件,组织各个客运单位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认真落实具体到每一个环节。经过系统的整理对集团公司的客运情况做出汇报,按照要求对企业基本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情况、违法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等十多条详细的进行汇报总结工作。
       质量信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用AAA、AA、A和B表示。考核中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出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运输企业,将被直接取消评优资格。对质量信誉等级高的运输企业,在不违背现有法规的前提下,可优先得到客运班线经营权。
(客运部)

 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善意?
      【案情】郭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许昌万里公司购买了一辆解放牌货车,在车款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车卖给程某,程某又以62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董某,后来我公司经过多方的查找终于将该车扣回。董某却以自己在购车过程中一直不知道该车是万里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拥有该车的所有权为由,将我公司、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返还被扣押的车辆,认定与程某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程某返还购车款62000元。
       【结果】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董某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不能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而程某在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与董某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且该协议没有经过车辆所有人万里公司的追认,最终法院判决董某与程某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程某依法返还购车款62000给董某,驳回董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分析】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必须界定什么是善意,何时才算是善意。首先界定善意,民法上,善意是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道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在该制度中,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如果第三人欲取得所有权,则必须举证自己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这是法律在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做出的规定。但具体如何认定善意呢?善意与否,乃是一个人的心理主观状态,只能通过一些外化的客观情况来认定。在本案中董某一直声称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认为程某拥有该车的所有权。在庭审中,我公司拿出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证明该解放牌货车所有权归万里公司,车辆作为特殊动产,登记就是所有权的最有力证明,董某明知拥有该车辆所有权是万里公司,程某无权处分该车辆的情况下,而购买了该车,明显不是善意第三人。
(法律事务部)


在工作中寻找耐心
       有人跟我说,“遇事果断出击,主动赢得一切。”可在近来的工作中我发现,为人处世,巧遇机会是非常重要的,忍住性情,耐心筹划,等待时机成熟再出手才是智者的选择。
       耐心是等待时机成熟的一种成事之道。人在不耐烦的时候,往往容易变得固执己见,粗鲁无礼,让别人觉得难以相处,更难成大事。当一个人失去耐心的时候,也失去了用来分析事物的明智的头脑,失去了明智的头脑,还能干工作吗?失去了工作的耐心,还能干好工作吗?人,应该学会能屈能伸,在山穷水尽时,能忍辱负重,等待时机出现,在柳暗花明时,能够坚强面对,持之以恒,努力向成功迈步!
       对于一名客运员工来说,在工作中,我们更要抱有一份耐心,百问不烦,满腔真情,当旅客指出你的缺点时,不应立即反驳,而需先耐心的反省一下自己的行为。
(禹州客运东站:杨清花)

 
       5月1日,董事长陈立友到许昌中心汽车站指导工作。该站站长魏钦岭(右)就该站工作向陈董进行了具体汇报。陈董事长对中心站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指出:小件快运要成为中心汽车站的经营新亮点。(图/汪国民   文/马成天)

 
       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与“五四”青年节的来临,禹州公司于5月1日下午在禹州客运东站举行了大型文体活动。副总经理高自平任总指挥,比赛项目包括拔河、三条腿走路、慢车、跳大绳等。活动当天场面十分热闹,职工情绪异常高涨。
(文/马冰   图/曾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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