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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二期《万里信息》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10

第七版

 

许昌中心汽车站今日开始预售客票

       日前,记者从我市交通运输部门了解到,2014年春运将于1月16日拉开帷幕。为了切实发挥公路运输“兜底”的作用,让广大旅客走得了、走得好,许昌中心汽车站以“便民利民、平安春运”为主题,精心部署2014年春运工作。从1月6日起该汽车站开始预售客票,广大市民群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出行安排及时订购客票。
       预售客票由提前3天改为提前10天,3种订购途径全面开启。今年春节来得早,春运工作也随之提前。许昌中心汽车站春运期间由提前3天改为提前10天预售。为了让旅客走得及时、走的方便,该汽车站除增开8个售票窗口外,还增设了网上订票、自助售票、自助取票3种订购途径,实现购票、取票自动化,力求多途径、全方位确保旅客轻松购买春运客票。
        备足运力,科学安排班次。据预测,2014年春运客流高峰将在腊月廿三前后到来,到腊月廿八、廿九达到客流高峰。届时,省内中短途线路以及跨省线路客流将全线高涨,回家客流将成为出行主力。与往年不同的是,由于腊月三十(除夕)不作为法定假日,预计除夕当日客流也将较往年同期有大幅度增长。许昌中心汽车站针对客流分布情况,除备足300多台进站车辆外,又协调万里集团公司的旅游应急车辆,针对热点线路全面增加运力投放数量。与此同时,该汽车站提前准备,针对前期学生客流和务工返乡客流进行重点运力和班次的调配。节后客流高峰一般集中在正月初六、初九和十六这些吉祥日子,该汽车站有计划地针对部分线路进行班次加密,充实加班车到热点线路运行,保证旅客不滞留。
       走出车站,到人口密集的学校、工厂预售车票。临近春节,大多数旅客朋友由于工作繁忙,无暇购买春运客票,许昌中心汽车站针对这一情况,派出售票人员到人流密集的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把售票服务送到旅客身边,给广大旅客朋友们带来方便快捷的购票新体验。
       “安全达标”确保旅客乘车安全。许昌中心汽车站通过了“安全标准化”验收,2台安全“三品”检查仪、23台消防栓、32台灭火器、24个安全监控摄像头等16项安全举措确保春运期间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到站如到家”特色服务细致入微。许昌中心汽车站将“文明使者志愿服务”运用到春运中,免费为广大进站旅客提供晕车药、创可贴、针线包、老花镜、雨伞、地图等物品,帮助旅客提行李、送茶水,做好扶老携幼、咨询引导工作,为盲人和聋哑人导购客票、月报杂志等。      (原文转载自2014年1月6日《许昌日报》   记者:董巧霞   通讯员:马成天)


万里汽贸2014年大拜年活动胜利召开

       数九寒天人心暖,一家欢聚情意浓。在即将到来的2014年春节前夕,许昌万里汽贸为回馈广大客户,于元月17日上午,在方圆酒店多功能大厅内,举行了万里汽贸2014年大拜年活动。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于付杰,一汽河南商代处服务经理付占河、品系经理周晨洲,一汽大柴驻河南总经理孙继光,万里汽贸总经理吴松胜及货运公司前100名单位的货运经理参加了此次大拜年活动。
       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经营各类大中型载货车、自卸车、牵引车及水泥搅拌车等车型。经营宗旨是结合并利用各方各自的优势,通过公司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在汽车销售行业中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年来,万里汽贸细分市场,运作方式由粗放型向精耕细作转变,扩充外围市场及网点布局,为客户的购车提供更大的方便。2013年,万里汽贸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利润目标,为了更好的维护与客户的长期合作,让客户满足车辆需求的同时,更为认可万里汽贸的服务,特举行此次新春大拜年活动。
       会议首先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于付杰致新年贺词。随后,伴随着异彩纷呈的表演,万里汽贸在参加活动的客户中间现场抽取了一、二、三等奖共10名幸运客户,抽奖活动将万里汽贸2014年大拜年活动推向了新高潮。
(品牌管理部)


货运公司召开春运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1月16日上午,在万里物流园科技楼五楼会议室召开货运公司1月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货运总经理韩军喜、副总经理庞峰及各货运单位经理、安全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货运公司副总经理庞峰主持。
       会议特邀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副处长霍旭、货运科科长杨瑞林、县交警大队队长卢惠立、高俊民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叶洪举、安技部部长张辉等参加。
       货运科科长杨瑞林传达了许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货运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把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坚守安全红线,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副处长霍旭再次强调了春节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安技部部长张辉通报了1月14日,公司车辆豫K73216在南阳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目前正在处理中,希望与会人员引以为戒,提醒驾驶员要加强春运期间的行车安全。
       县交警大队队长卢惠立要求各货运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严抓狠抓安全生产,切实在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货运总经理韩军喜宣读了许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和危爆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回头看”活动方案》及集团公司2014年4号文件《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要求各货运单位严格落实并执行以上通知,切实管控好危险运输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立即行动,加强源头化管理,注重教育,加强宣传提示;坚持“回头看”的工作方针,及时排查隐患漏洞、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坚持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
(货运公司:姚志强)

 

法治时空

如何界定肇事逃逸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8日晚10时25分,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K35867(车牌未悬挂)面包车沿某市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龙公司附近时,与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查建设相撞,致查建设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到某市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查建设不负事故责任。
       某市检察院就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上诉称,肇事后,离开现场是去打122报警;报警后未回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人报复;第二天让家人给交警队送去丧葬费5000元、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不应认定为逃逸。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事实、定罪及适用法律不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某市人民法院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评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应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答案应为否定。
       首先,应准确理解何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和“逃跑”的有机结合,二者的有机统一即构成该行为,这也是刑法上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行为人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逃跑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报复;有的是惧怕现场惨状;有的是为了报警;有的是为了把伤者送往医院;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样是逃离现场,目的不同,其外在表现也截然相反。
       其次,逃跑行为与逃离现场的行为,虽有交叉,但并不完全相同,不能把二者等同视之。现实生活中,逃离现场的行为很多,但逃离现场的行为并不都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还需要说明的是,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救助行为,是其对自己肇事行为的事后补救措施,也是其在肇事后的应尽的义务,肇事者在实施该行为时,也离开了现场,但这种逃离行为对于及时抢救被害人、尽快处理事故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法律所倡导,对该行为不但不应加重处理,量刑时还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总之,只有当逃离现场后不及时接受法律处理的,才是逃跑行为,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有实施了该行为,才能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
       最后,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导致损失的扩大,其后果不堪设想。由于责任人的逃逸,造成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往往使受害人的生活陷入困境而加重了受害人的痛苦,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交通运输本身的特点,在行为人逃逸后,导致案件查处难度增大。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属《刑法》确定的加重打击情节。本案中,陈某在肇事后,即弃车离开现场打122电话报警。其积极报警的行为属于对被害人的救助,有助于减少受害人的损失。陈某报警后害怕被害人家人报复未返回现场,而直接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意欲投案;再次拨打122电话后,被告知警察已出警兵并让其在门外等候。其行为不属于逃避责任的情况,不会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故不应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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