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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五期《万里集团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2

第五版

许昌中心汽车站喜获全国“工人先锋号”
       2009年4月29日,许昌中心汽车站喜获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人先锋号”,那么这些荣誉是怎样获得的呢?
       近年来,许昌中心汽车站广泛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工会十五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客运效益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树立企业形象,展示职工风采,处处起到工人先锋作用。按照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考核标准,具有一流素质,创造一流工作,为旅客提供一流服务,取得了一流业绩,形成了中心汽车站和谐团队。
        一、喜获殊荣、屡建奇功
       中心汽车站是许昌市唯一一家“全国一级汽车客运站”,交通部命名的“文明汽车客运站”,“省级卫生先进单位”。2007年7月被评为“全国百强诚信客运站”,被河南省委团委、省交通厅命名为“青年文明号”,2008年12月被许昌市委、市政府评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先进单位”。敢想敢干是车站一贯的工作作风。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给员工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同时以实际的工作使汽车站年年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8年在受到经济危机影响的情况下仍超额46万元完成全年利润计划,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许昌中心汽车站的各种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达到人均年补贴4000余元。经济效益的取得离不开精神文明建设这个基石的铺垫。我们紧紧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客运效益为宗旨,加之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使许昌中心汽车站的精神文明之花开遍我们美丽的烟城,“工人先锋号”之风吹遍中原大地。
       二、开展劳动竞赛、创建“工人先锋号”
       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每年分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评出“首席员工”、“劳动模范”、“售票能手”、“结算能手”、“绩效明星”、“服务明星”。先后评出92人次,从提高站务人员的仪表、仪容、言谈举止等一点一滴抓起,增加工作透明度,按照《道路旅客“三优”“三化”规范》的要求,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使服务态度、服务意识、精神面貌发生了质的变化。“只要真诚的付出,就会得到美丽的微笑”。服务明星用自己的切身经历和感受道出了服务的真谛,在“微笑服务”的活动中,站务人员以自己真诚的行动诠释了旅客满意、奉献社会的真正内涵。扶老携幼、拾金不昧的优质服务事迹层出不穷。主管后勤工作的汪国民几年来脏活累活抢着干,爬高下低没有穿过一身干净衣服。今年“春运”期间,汪国民在车站候车厅发现一位16岁男孩无钱返家,汪国民立即为他买来饭菜,问清其家庭电话号码,又垫资20余元的长途电话费及时与其家人取得了联系,并自愿为男孩买了去沈丘的汽车票返回家里,男孩到家后,家长万分感激,亲自来许昌中心汽车站表示感谢!
       三、设立救助基金让特困旅客平安返家
       汽车站每年都会遇到许多特困旅客,他们无助的眼神让人心酸,对这些旅客,仅靠职工的微薄工资自发伸手援助是不够的,因此,许昌中心汽车站成立了由站长魏钦岭任理事长的《特困旅客救助基金会》。基金来源有职工捐款和社会上的无私捐款。今年三月,豫k99788的司机领来一名求助女青年。这名女青年叫贾丽平,今年21岁,家住浚县善养堂镇贾庄83号,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返回许昌途中发现1000余元现金被盗,贾丽平来到中心汽车站求助。根据实情,站上拿出50元钱帮她平安返家。自2006年以来许昌中心汽车站救助这样的特困旅客有66人。
       四、从细节筑起安全堡垒
       一是细节决定成败,一流的管理必须是精细化的、全面化的管理。中心汽车站在抓安全报班管理时,高度重视细节的报班到位与监督落实,做到没有让一辆带病车出站。
       二是严把“三品”安全检查关。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经“三品”检查仪检查后方可进站乘车。坚决把“三品”堵在站外车下。
       三是严把超员安全检查关。按照“谁清点人数,谁负责”“谁开结算,谁负责”、“谁售票,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车辆超员。
       四是严把财产安全检查关。中心汽车站运用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在全站安装15个摄像头,尤其是财务科、售票厅、三品检查处、车场、大门等要害场所都在监控范围内。
       五是举办安全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做好安全台账管理,在查处事故,追究责任总结和改进安全工作中做到有证可考,有“史”可鉴。
       五、创建“工人先锋号”设施,给旅客营造温馨“港湾”
       仅靠服务热情是不够的,还要有一整套完善的硬件服务设施,售票、检票、调度、结算等全部实行电脑一体化管理,设置了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安全监控系统、“三品”检查仪,并为旅客免费提供茶水、针线、医药,设有残疾人候车位、军人候车室、“三星级”免费公厕。广播室不间断为旅客提供购票、候车、出站等环节的全方位便捷化、人性化服务,争取在几年内将中心汽车站打造成国内知名、省内示范的公路客运服务品牌,为实现“员工优秀、设施优良、服务优质、环境幽雅”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六、众志成城、抗震救灾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8级特大地震。灾难发生后,中心站全体员工,心系灾区,急灾民所急,人人伸出援助之手,表达对灾区难民的一片爱心,你一百、他二百,捐款16500元。后来,站党支部号召党员第二次捐款(特殊党费),两个小时内共捐款3500元,累计捐款20000元,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度过难关。
       5月19日14时28分,中心站面朝汶川方向排起整齐的队伍,停车场几十辆汽车同时鸣起长笛,中心站8层楼高空防空警报鸣响,全体员工和旅客向汶川大地震遇难的同胞默哀三分钟,《许昌电视台》《许昌晨报》等媒体跟踪采访。10月,中心站再次为四川灾区捐款1000元,棉被38条,棉衣46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以“工人先锋号”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同行中起到“先锋”作用。延伸服务内涵,实施:一张笑脸相迎、一声问候暖心、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解渴、一片热情办事、一声再见相送的“六个一”标准服务,视旅客为亲人、为朋友,时刻关注旅客要求,针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旅客要求,以“全国工人先锋号”为契机,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许昌中心汽车站)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的十个问题 (连载)
       目前,在集团公司确定全面组织货源和拓展物流专线的战略布局下,如何确保所签《货物运输合同》的全面性、合理性和安全性是我们物流从业人员急需掌握的一个方面。为了提升物流从业人员在实操过程中的技能,下面我将这十个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签订货运合同注意之一
       货运合同是由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货主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联运合同等种类。
       货运合同中主要有承运人、托运人和货主三方当事人,如果托运人自身就是货主时,则只有两方当事人。承运人是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提供运输服务,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各类货运公司。
       货主是指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在货运合同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订立货运合同中应注意约定以下基本条款:
       一、明确货物始发地和交货地;
       二、要求货运公司在接收货物后,出具提单、发票或货运单等凭证。提单应记载下列事项:货物名称、重量、包装、件数;到达地;托运人名称及住址;货主名称及住址;运输费用;货运公司签章等。
       三、约定运输时间,并约定货运公司逾期送货的违约责任。
       四、约定运输路线。货运公司未按照约定路线增加运输费用的由货运公司自行负担;如果货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路线运输而逾期送货的,应负违约责任;货运公司未按照约定路线送货的途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货物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约定货运公司的保管义务。货运公司收货后,该货物完全处于货运公司控制、支配之下,货运公司有义务对货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保管义务造成货物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六、确定货主的合同变更权。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且通知货主之前,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有请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等变更合同的权利。双方同时可以对变更合同造成的货运公司实际损失约定补偿方式。
      七、约定货运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有通知提货及向货主交货的义务。如果货运公司无法通知货主,则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就如何处分货物进行请示货主。
       签订货运合同注意之二——托运人在货运合同中有何义务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与货运公司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有相互对应的特点。托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告知有关货物真实情况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向货运公司准确表明收货人姓名或者凭托运单交货的指示,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情况。如系特殊货物需要货运公司做出特别处理的,托运人应向货运公司作出特别说明。在运输过程中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货运公司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向货运公司交付货物并按照规定填写托运单的义务。货运公司在接受货物时,应当进行验收,核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与货运合同是否相符。
       三、办理货物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按照《商品检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商检或进行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及需要办理其它审批、检验手续的货物运输,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手续提交货运公司,在此基础上货运合同才能成立。
       四、包装货物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托运人自身包装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须由托运人自行承担。但是,如果货运公司明知货物包装不合格而运输,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危险品的运输,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的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货物的详细书面材料提交给货运公司,以便货运公司作必要的准备工作。
       五、依约支付运费。
       签订货运合同注意之三——货主在何种情况下可变更、解除货运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主在下列情形可以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
       一、与货运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变更、解除合同。如果是经过有关机关审批的合同,则变更、解除合同也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1、订立附解除条件的货运合同。在条件成立时货主可不经货运公司同意单方解除合同。
       2、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②货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完成合同;③货运公司迟延运输,经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将货物运达目的地。
       3、根据货运合同的特殊性,为了保护货主利益,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法律还赋予货主以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根据该项权利,在货运公司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货主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货运公司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这也是一种法定权利,它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也不以对方违约为条件。
       当货主行使这种形成权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
       三、货运合同可因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被迫发生变更、解除。
       货运合同变更后,合同各方须按变更后的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变更前的内容则自然失去效力。货运合同被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不复存在。货物尚未运输的不再运输;如果部分运输的,则尚未运输的部分不再运输;货运公司应当将其占有的货物返还给货主;货主因货运合同的解除而可以减免相应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招投标部:崔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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